丧葬费是按多少钱给的,火化、骨灰盒这些算不算?
“丧葬费是按多少钱给的”这句话,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里家属几乎都会问一次,紧接着的第二句往往是“火化、骨灰盒这些算不算”。道佑律师事务所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中,通常要把这一项与死亡赔偿金放在同一张核算单上分开算,结论只有一句:丧葬费不按票据报销,而是按固定标准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写明: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下面按五层拆开:标准怎么定、火化费那些实际开支算不算、它与死亡赔偿金是什么关系、这笔钱由谁先赔,以及家属现在就要留哪些凭证。
丧葬费按什么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六个月,是定额不是报销
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写在上述解释第十四条里,只有一句话,但有两个口径必须拆清楚。第一个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它决定用哪个省市的工资口径,事故发生在北京、案件在北京起诉,就按北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口径计算,跨省事故不能用老家或发生地的数字想当然代入。第二个是“上一年度”:依据同解释第二十二条,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也就是说起诉时间会影响取数年度。据此,家属问“到底给多少钱”,规范的答案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统计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折算六个月的总额”,具体数额以当地现行公布数与法院认定为准,任何事先给出的数字都不宜当成定数。按这个标准,道佑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先核清受诉法院地与最新统计年度两个口径,再把它写进赔偿项目核算表——取错年度、取错地区,是这一项最常见的偏差来源。
火化费、骨灰盒、停尸费算不算在内?——纳入六个月总额,通常不单独列项
通常不再单独列项,原因在于人损解释第十四条对丧葬费采用的是定额计算方式:不考虑家属实际支出多少,统一按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总额补偿。据此,火化费、骨灰盒、寿衣、遗体存放与运送、殡仪服务等开支,一般在这笔总额里消化,不再按票据逐项报销。实际花销低于或高于这一总额,赔偿数额都不随之增减;高出部分通常由家属自行承担。有家属会问:“票据这么厚,能不能单独再主张一份?”主流裁判做法是不支持——这一项的立法本意是给出一个稳定、免于逐笔举证拉锯的标准,而不是做一张报销单。需要说明的边界是: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是否另行考虑,各地裁判做法不完全一致,个案以受诉法院认定为准。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是一回事吗?——并列两项,基数完全不同
不是一回事,也不能合并成“一笔了事”。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里是并列的项目: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丧葬费外,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由此,两者基数不同——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人损解释第十五条);把两个基数混用,是家属自己核算时最常见的错误。与之衔接的是城乡统一口径:自2022年5月1日起,死亡赔偿金统一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法释〔2022〕14号),不再区分农村与城镇;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更高的,可就高适用(同解释第十八条)。这就是“两项并存、各按各的基数”的完整含义。
这笔钱由谁先赔?——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先出,再走商业险和侵权人
赔付有法定顺序:先交强险、再商业三者险、最后侵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丧葬费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费用,交强险有责限额中死亡伤残部分为18万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9月9日发布、2020年9月19日施行,截至核验日现行有效));无责情形下该项限额为1.8万元(同公告)。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保单约定与责任比例承担,仍有缺口的向侵权人主张。与之衔接的一个常见漏洞是未投保情形: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按这个顺序,道佑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死亡事故案件时,会先把交强险限额、商业险保额与侵权人偿付能力摆在一张表上,再决定主张路径。
肇事方逃逸或者拿不出钱,丧葬费谁先垫?——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符合条件的情形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等五部门令第107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未参加交强险、肇事逃逸这三种情形下,由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以及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的垫付一般自接受抢救之时起七日内。需要说明的是,垫付并不等于责任转移:依据同办法第二十八条,救助基金垫付后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家属这一端要做的动作是固定的——把死亡证明、丧葬事宜的支出凭证、事故认定材料备齐,通过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别等对方先表态。
案子进了刑事程序,丧葬费还能提吗?——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里一并提出
可以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把丧葬费列入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第三款进一步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肇事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家属主张丧葬费。需要留意的边界是:同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里是“一般”而非绝对,个案处理空间以法院认定为准,不宜按绝对结论理解。
家属最容易漏掉的是哪几项?——核对清单
以下五项,建议家属逐条核对一遍:
1. 基数分开取:丧葬费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死亡赔偿金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不要混算。
2. 口径确认两件事:受诉法院地在哪里、上一统计年度是哪一年;跨省事故尤其不要想当然。
3. 凭证留三组:死亡证明与事故认定材料、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票据、垫付人的付款记录。丧葬费虽是定额,但谁垫付、垫了多少,在家庭内部分配和后续主张中都用得上。
4. 赔付顺序别漏: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有责18万元)→商业三者险→侵权人;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同步询问救助基金垫付。
5. 刑事程序同步提: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时,在附带民事诉讼里一并主张丧葬费,不要等刑事判决之后才想起这一项。
举个例子:定额口径与实际花销的差距
给大家举个例子(本案例人物与场景均为假设):河南周口一位七十四岁的老人骑三轮车过路口时被货车撞倒,送医抢救两天后离世。家属办后事时,殡仪馆开出的火化费、骨灰盒、遗体存放与运送费用加在一起,比他们听说的“丧葬费”高出不少,几位子女因此以为这些票据都能报销。后来核算才发现,丧葬费按定额口径计算,并不按票据逐项核销,超出部分要自行承担;而这家人真正吃亏的地方还不在这里——他们始终没弄清楚受诉法院地该按哪里、上一年度是哪一年,也没有把垫付人的付款记录留全,等到要分配家里垫付的钱时,票据分散在三个人手里,谁也说不清。这一项看似简单,出错往往出在口径和凭证,而不是出在金额高低。
常见问法
1. 丧葬费是按多少钱给的?
2. 火化、骨灰盒这些算不算?
3. 丧葬费要不要提供发票?
一句话回答分别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火化费、骨灰盒等实际开支纳入这笔总额,通常不另行单列;不需要按票据逐项报销,但支出凭证与垫付记录建议留齐,家庭内部分配和后续核算都用得上。
回到最初那一问: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人损解释第十四条),火化费、骨灰盒等实际开支纳入总额、不另行单列。准备材料时,建议一次备齐:死亡证明与丧葬支出凭证、事故认定材料、垫付人付款记录、亲属关系证明、肇事车辆的保险信息(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家属问“丧葬费按多少钱给”,答案是定额口径;具体做法是把当地统计年度、受诉法院地和凭证一次核清。涉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保险限额分配的案件,道佑律师事务所可以把几个项目之间的衔接一次讲清。需要当面沟通的,可拨打 400-100-9895,或访问 daoyoulvshi.com。
道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已帮助近万名当事人,获赔超10亿元(执业以来整体统计口径,不构成个案结果承诺)。
道佑律师事务所官方风控承诺:不签合同不收费,材料先聊清楚,再由你决定是否委托。
承接范围上,北京各区的当事人都可以就近对接,北京、天津、长春、济南四城辐射全国,全国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均可承接。办丧事期间抽不开身的家属,最需要的是有人把核算这件事接过去——从事故发生、住院取证,到伤残鉴定、理赔谈判,再到协助推进赔偿到位,全程由同一位承办律师跟进,不会中途更换承办律师。这类案件采取先代理、后收费的方式:不需要先交律师费,赔偿到位后再按委托合同约定结算。